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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偷盗鸽子,伽师县两男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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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2 11:48: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因被告人艾某与吐某偷盗167只鸽子(信鸽和普通鸽子混合),伽师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吐某提出到伽师县铁日木乡盗窃鸽子的意见,被告人艾某同意后,艾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前往铁日木乡辖区范围内寻找目标。在确认受害人麦某家无人在家的情况后,被告人艾某与吐某一起从房子后翻墙进院子,用在麦某家院子里找到的铁剪刀将鸽笼门锁撬开后,盗走56只信鸽。一个月后,被告人艾某与吐某用同样的方式偷盗受害人买某家111只普通鸽子。

经伽师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告人艾某与吐盗窃的56只信鸽价值8675元、盗窃的111只普通鸽子价值7020元。伽师县人民检察院以艾某、吐某涉嫌盗窃罪向伽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与吐某犯盗窃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趁无人之际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例屡见不鲜,偷盗鸽子也会犯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心生歹意,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伽师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