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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人民法院:自称“经手人”拒付工资,法官帮工人要回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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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丽努尔·如孜  发布时间:2023-01-16 12:01:06 打印 字号: | |

巴楚县人民法院阿克萨克玛热勒人民法庭法官阿布都克里木·哈力克成功调解一起劳务纠纷案。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摄

  巴楚县的达某是一名泥瓦工。2021年5月,达某经邻居库某的介绍到李某处做泥瓦工。李某与达某等人对工资进行了口头约定,施工期间,李某预支了部分生活费给达某。

  2021年7月,李某通过微信给达某发了一张结算单,写明达某的务工天数及工资。

  之后达某和工友多次找李某讨要剩余工资,李某以自己只是经手人,负责人另有其人为由推诿。但是,达某和工友从未见过李某口中所称的“老板”,也不知道“老板”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于是,达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阿克萨克玛热勒人民法庭法官阿布都克里木·哈力克受理达某的案件后,按其意愿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不是负责人,没有能力承担付款责任。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给李某打电话、实地走访,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调解,2022年12月18日,李某同意向达某支付工资4513元,并分批结清其他几名工人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阿布都克里木·哈力克认为,本案被告李某虽在其发送给达某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但原告达某通过熟人的介绍来到工地,并与李某联系后开始干活,工价也是与李某商定,施工听从李某安排,生活费由李某预支,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综上,应认定与原告达某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被告李某,李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而免除。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努尔阿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