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被执行人李某某,我愿意马上还钱,请您尽快把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下来。”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李某某来电,主动要求履行法律义务,请求解除“黑名单”。
案情回顾
这是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
2022年5月20日,该案经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某公司土地承包费、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938723.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此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分别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有600多亩棉花地,且棉花地的棉花已全部卖出,但是棉花款未打入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执行法官迅速到本县辖区内五家扎花厂进行查询。
经核实,执行法官发现李某某为逃避执行,将棉花款打入朋友张某某和其子云某某银行卡。
因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且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李某某向其释明发布失信名单的后果,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李某某仍不为所动。最终法院将李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李某某在银行贷款时,被告知自己没有贷款资格,此时李某某才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仅三天,李某某便将全部案款还清。
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带来出行和消费等生活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