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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篡改证据,只会让你的美梦“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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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迪丽努尔、李启东、温选涛  发布时间:2022-12-15 21:44:49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经过自己篡改的证据,并试图据此索要劳务费。法庭不予采纳,并当庭对原告孙某进行严厉训诫,孙某的贪心变成了遥不可及的“梦想”。

2022年4月,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一份协议,孙某为张某提供红枣地技术管理劳务,张某按照每月4000元支付劳务费。孙某在履行协议中,为索要高额劳务费,擅自将协议中每月4000元劳务费改成40000元,并向法院起诉索要劳务费。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对原告孙某提交的协议复印件与和被告张某提交的协议原件比对(协议原件只有一份),发现孙某提交的协议复印件存在数据篡改的问题。经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孙某对篡改过的复印件拒不承认篡改事实,态度十分坚决,“义正言辞”要求法院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终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原告孙某提交的经篡改过的协议复印件,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并当庭对原告孙某进行严厉训诫,孙某的贪心变成了遥不可及的“梦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想要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应以合法正当途径主张。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伪造、篡改证据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各位当事人及代理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伪造、篡改证据,妄图“忽悠”法院的行为已是在挑战法律权威,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严惩,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