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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工长打的工资欠条,谁有义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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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红柳  发布时间:2022-12-10 10:57:22 打印 字号: | |

“要了三年多的血汗钱,今天终于要回来了,感谢法官为我们农民工做主,法律才是我们百姓的依靠······”张某领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道。


近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张某等5人状告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诉请被告李某支付工人工资22657元及欠款利息。承办法官一看起诉书觉得奇怪:为什么原告张某等5人不诉老板要诉工长?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李某、宁某承包了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某路段的修路工程,张某等5名原告为工地施工工人。

告张某等5人表示,有电话录音证明其5人系李某招揽前往工地干活,李某承诺管吃管住。施工完成后,李某向原告张某等5人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分别载明原告张某5人干活的天数与欠付的钱数。

后经原告张某等5人多次通过电话催要,李某均拒付该款。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张某等5人不应起诉自己,应该起诉中标公司或包工头宁某。称其与宁某系合伙承包关系,张某5人确系其招揽,给张某等5人进行了结算并写下了欠条。但因挂靠资质的问题,更换了挂靠公司后,由宁某与甲方单独签订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也不经过自己,由甲方直接打给宁某,其仅为宁某管理工地的工长,宁某也曾表示由其支付原告张某等5人的工资余款。

原告张某等5人称,其5人给宁某打过电话,但宁某表示欠条不是自己开具,其不会支付剩余欠款。眼看宁某推给李某,李某推给宁某,相互踢皮球,剩余欠款就是没有着落。于是,原告张某5人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签字,谁被告;谁写欠条,谁付款”的原则,判决被告李某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等5人共计劳务费22657元。该案因属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后经过法官释法析理,被告李某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李某写下欠条,内容为原告5人的欠款数,落款为李某自己,为此,欠条双方主体特定、内容特定,因此,谁来付款的责任也是特定的。既然欠条为李某写下,故李某不能以其现在只是工地负责人为由,拒付原告5人的剩余欠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李某称其后来是给宁某打工,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5名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最后一次的工资是由李某个人账户支付,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李某是工长的辩驳。

李某如存在转让债务的行为,该转让行为应当经得5名原告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被告李某从合伙中退出,则其应当就自己对外签下的债务要及时进行清算或转给接手人宁某,并经得债权人(5名原告)的同意,才能成立欠付债务转移。庭审中,被告李某不能提供债务转让取得5名原告同意的相关证据,转让债务的行为不成立,李某应当承担起继续付款的责任。

法官提醒

希望通过此案,广大在外务工的管理层应引起反思。作为打工的管理层,不要轻易越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欠条,否则你将成为下一个债务的承担人。

 

 
来源: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