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李某、韩某、何某商议,由何某将李某工厂内加工的辣椒发货给韩某,由韩某向李某支付货款。后因韩某未支付货款,李某与韩某产生矛盾,在当地村委会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某向李某支付欠款330000元,有李某、韩某、何某三人签字捺印的具有欠条性质的《证明》为证。后韩某仍未按时支付欠款,经李某多次催要,韩某表示辣椒有质量问题,只愿意支付290000元,李某同意。韩某遂自行扣除1000元运费后向李某支付了289000元。
事后,李某将韩某、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剩余欠款41000元及逾期利息。其提出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不得已才同意免除韩某40000元债务,但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终止,李某同意免除韩某 40000 元的债务,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于其提出免除部分债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不符合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韩某自行扣除的1000元运费,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依法判决韩某向李某支付欠款1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4.45元,合计1014.45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消;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法官说法
免除债务行为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行为,一旦作出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反悔。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债权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这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是债权人在作出免除债务的决定之前,应该了解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防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