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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扣住房公积金 成功执结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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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发布时间:2022-11-17 17:31:02 打印 字号: | |

  没房、没车、没存款,在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还能采取哪种办法?近日,巴楚县人民法院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了解,在何某与刘某的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判令何某向刘某偿还8万元,但判决生效之后,何某迟迟不履行。今年7月,刘某向巴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何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随后查询了何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今年9月,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何某为公职人员,执行干警立即到巴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何某名下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有9万余元,法院当场予以冻结。因何某住房公积金符合划拨条件,法院将何某的8万元公积金依法划扣用以履行本案义务。至此,该案执结。

  该案执行法官多来提·图尔荪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公积金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目前,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支付宝等多家部门系统联网,也就是说,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股票、支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均已被纳入查控范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法查封、冻结、划拨或提取、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权、游戏账号等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财产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法院均可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