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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催要工资本合法,“曲线讨债”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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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秀琼  发布时间:2022-11-02 16:12:54 打印 字号: | |

追讨欠债本有理,但是擅自盗用他人财物抵作欠款,不仅不合理,甚至可能违法构成犯罪。追债手段要合法,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让有理变成无理。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工资纠纷产生的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因追债不合法而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2019年初至2020年底,阳某雇佣胡某管理其在莎车县某乡镇的电网工程项目,在此期间阳某尚欠被告人胡某90000元的工资。2021年1月底,胡某向阳某催要欠付工资,阳某许诺春节后再给。过完春节后,胡某再次向阳某催要,阳某未付。胡某不甘心,便计划将阳某工地上的电缆线卖掉,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拿到自己的工资。2021年3月13日,胡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莎车县从事废品收购的陈某、彭某,谎称自己工地上有废旧电线要出售,指使二人将阳某位于莎车县A乡镇电网项目工地围墙外拆换报废的钢芯铝导线及位于莎车县B乡镇项目空地上的3盘集束绝缘导线、黑色绝缘皮导线拉走出售。胡某因此非法获利44520元。经鉴定,胡某盗窃的电线等物品价值97478元。到案后,胡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被害人阳某拖欠其工资,便通过微信指使他人将被害人工地上价值97478元电缆线等物品盗取后出售非法获利44520元,属数额巨大,其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遇到债务纠纷,债权人主张权利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比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本是处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却因采取过激行为甚至非法手段讨要债务而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法处罚,得不偿失。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当运用合理合法的维权手段,切勿为了追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采取非法手段触犯刑法而不自知。法官在此提醒,除了本案这种盗窃行为,以下行为都是非法讨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法处罚:

1.以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2.讨债不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3.违背他人意愿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进行讨债。

4.采取暴力抢夺/抢劫等方式威逼债务人还债。


 
来源:莎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