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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义务帮工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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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黄秀琼  发布时间:2022-10-31 17:40:17 打印 字号: | |

李济良 作

  

  近期,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双双担责任。

  案情:修理家具发生意外

  李某雇王某装修其位于莎车县A小区的新房。新房装修完成后剩余一些木板,李某让王某用剩余木板帮其修理另一套旧房中的高低床。

  由于剩余木板又薄又窄,王某在切割时不慎被电锯割伤手指,住院治疗花费近3万元。李某先行垫付5000余元。王某出院后经鉴定,其左手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王某认为其无偿为李某帮工受伤,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5万余元。而李某认为两人之间是承揽加工关系,王某受伤是在承揽过程中由于自身操作不当而发生的,故而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请求。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将李某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

  说法:义务帮工都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A小区新房装修中包含B小区旧房家具维修的内容,其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也证实约定的报酬中不包含旧房家具维修的费用,此外王某自述和两名证人的陈述,也印证了李某与王某事先未对旧房高低床维修事项、报酬等进行协商和约定。

  因此即使维修高低床所用材料系新房装修的废料,但并不能以此来认定新房装修与旧房家具维修为同一法律关系。法院认定王某为李某维修旧房高低床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中,帮工过程中,李某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者,在王某提出木板又薄又窄的异议后,未更换木板,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义务,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王某作为拥有30年木工经验的专业木工,在明知木板又薄又窄的情况下,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未明确予以拒绝,且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合理注意义务,对受伤结果,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今年6月,法院认定王某此次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2.1万余元,依法判决由原告王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自行承担7.3万余元费用,被告李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赔偿损失4.8万余元。

  法官提醒:义务帮工应注意安全防范

  义务帮工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帮工是单务合同,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

  此案中法官对王某的义务帮工行为予以肯定,但法律并不因帮工而免除帮工人应尽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量力而行。同时,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受益者,亦应当对帮工人进行必要合理的提示和关注,从而避免各类危险的发生。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