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王某等8人状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王某等8人诉请被告刘某支付工资54400元及利息。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原告王某等8人提供的结算单上并没有被告刘某的签名,该结算单系原告王某单方所出具。
这钱难道要打水漂了吗?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2日,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因其承包的工地需要安装暖气片,便通过微信与原告王某沟通,希望王某找上8人完成暖气片安装。受疫情的影响,被告刘某在异地,因此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
2020年8月14日至8月30日,王某等8人安装暖片等16天,因刘某一直未支付生活费和工资,王某等8人离开工地,刘某重新找人完成了剩余的暖气片安装等工作。
后原告王某等8人多次向被告刘某催付劳务工资,被告刘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判决结果
被告刘某经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也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劳务关系成立,从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记录可得知,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有协调找工人为其干活的事实。原告王某也有给刘某每三天发送一次8人干活的考勤记录,并将8个人的工资结算单发送给了刘某,刘某也回复了“好的,收到。”通过双方的通话录音,原告王某向被告刘某索要劳务工资,被告刘某回复其有工程款尚未结算,需要给其时间准备,让王某等8人再等一等。结算单虽然没有刘某的签名,但从以上两点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以及王某等8人工资未付的事实。
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等8人劳务费54400元。该案判决后,向被告刘某送达了判决书,刘某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