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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云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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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叶赛尔·卡迪尔  发布时间:2022-10-05 10:4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件缘由

被告系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原告委托被告注册证券账户后,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1月9日通过银行卡、微信向被告转账60万元。被告承诺不会出现损失,能挣更多钱。被告代原告将上述款项投资到原告证券账号,后出现投资损失。

原告以4张银行转账凭证为据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且不应返还60万元,是原告委托其将款项打入原告的证券账户,原告自己理财亏损后要求返还60万没有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但案件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中院提起上诉。

调解结果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便到法院进行诉讼,为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喀什中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线上为群众提供诉讼服务,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事

二审期间,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零接触”组织双方进行网上调解,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及调解,被上诉人愿意返还部分投资款,上诉人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庭向上诉人微信转账2万元,剩余部分也已于约定时间履行完毕。

温馨提示

在疫情期间,法院无法现场立案,或者当事人现场立案不方便,当事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在线诉讼规则,线上办理诉讼服务。当前网上立案渠道较多,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注册后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多元调解)”申请调解,还可通过“新疆诉讼服务网”完成网上立案等诉讼服务活动。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