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六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案外人丁某(系莎车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以口头方式承包了莎车县托木吾斯塘乡13套房屋承建工程,之后又口头将该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被告徐某。被告徐某经人介绍,与原告莎车县某商砼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涉案工程的工地提供混凝土。2016年6月-7月,原告莎车县某商砼有限公司向原告徐某共出售价值207520元的混凝土。徐某于2016年8月支付15000元混凝土款后,对剩余款项2016年10月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某商砼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徐某以该混凝土用于莎车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应由该公司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徐某并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莎车县某建筑公司亦未向被告徐某出具过任何授权委托书。
原告莎车县某商砼有限公司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作出判决,判令徐某向某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及利息237047.2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情经过深入仔细了解,对双方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后,分别向双方阐情释理,提出多个调解方案。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首次组织开完庭后,合议庭成员前往当事人双方住所地莎车县人民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因支付的数额存有分歧,仍未达成协议。
法官通过再次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就支付数额和分期支付的时间达成一致,上诉人徐某向被上诉人莎车县某商砼有限公司支付25000元,剩余167520元承诺分期付款,至此一起积案妥善化解。
2022年以来,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大力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司法为民年”等活动,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在诉全过程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调解化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法官耐心细致地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灵活高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