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 小疏忽酿大灾祸,不守规则自尝苦果
分享到:
作者:赛诺拜尔·阿布来提  发布时间:2022-09-22 19:17: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热某驾车载同事一同去游玩,车辆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热某违反交通规则突然停车,导致其后方同向行驶的两辆小型轿车和一辆重型半挂货车相互追尾,造成上述车辆内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中的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热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货车车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其他人员在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注意安全驾车义务造成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热某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况,依法判处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500308.34元。宣判后,热某不服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热某忽视高速路上严禁随意停车的交通规则、盲目自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仅破坏了两个受害家庭的幸福,给他们带来无尽的痛苦,也品尝了自己种下的苦果。“小疏忽”会引发大灾祸。在行车过程中停车切记要注重场合,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车,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努尔阿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