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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以注销后的身份信息参与诉讼?法官: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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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文胜、蒋红梅  发布时间:2022-08-31 19:09: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为自己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核实被告李某身份时发现其曾在新疆和安徽各有1个户口。

    经查明,李某于2018年7月向公安部门申请注销新疆户籍,其新疆户籍已于2018年8月4日注销。

    但在新疆户籍注销后,李某并未将身份证件交还发证机关,在后续的民事活动中,仍以该身份证件信息开设银行账户、购买车辆等,其保留的安徽户籍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李某在明知其新疆户籍已注销的情形下,仍以该户籍的身份证件参加诉讼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中,李某谎称其已于十年前将安徽户籍注销。在法庭已明确告知被告李某应当就案件作真实陈述后,李某也未对上述陈述进行纠正,也未向法庭说明真实情况。

    在法官向被告李某出示已调取其注销新疆户籍相关材料后,李某仍辩称不清楚具体注销哪一个户籍,否认其虚假陈述行为。

  判决结果   
    李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扰乱诉讼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被告李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任何人都不得虚假陈述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若当事人在诉讼中违背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切勿心存侥幸心理,编造谎言、隐瞒真相,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