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为自己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经查明,李某于2018年7月向公安部门申请注销新疆户籍,其新疆户籍已于2018年8月4日注销。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李某在明知其新疆户籍已注销的情形下,仍以该户籍的身份证件参加诉讼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