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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法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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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桂花 刘玲  发布时间:2022-07-26 12:18:23 打印 字号: | |

法官,公司欠我工资不给,我该怎么办……”

近日,李某来到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其原任职公司拖欠3个月工资共计10500元未支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初李某应聘至A公司任库管,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2019年12月27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审批通过离职申请,但2019年10月、11月、12月工资一直拖欠未付。李某经多次讨要未果,向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因其不属于仲裁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遂李某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告李某向被告A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其拖欠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500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资10500元。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很容易混淆,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一是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二是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三是纠纷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人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