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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叶城县人民法院: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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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军  发布时间:2022-05-20 16:14:13 打印 字号: | |

主要案情

2021年12月,马某将自己价值30万的丰田车送至被告叶城县某修理厂进行维修,期间突然接到修理厂的电话告知其送修的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马某一头雾水,赶紧赶到修理厂查看情况,发现自己的车辆受损严重。

经过了解才知道,其送去维修的车辆在修理厂维修期间因修理工艾某偷偷将车开出去兜风,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护栏,造成车辆侧面剐蹭严重,马某看到车况后十分气愤,要求修理厂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经与修理厂多次协商未果,遂将修理厂及修理工起诉至法院。

原告马某起诉后,叶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立即着手了解案情,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马某因车辆故障,将自己的丰田牌越野车送至被告叶城县某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厂维修工艾某负责该车辆的修理。当晚, 艾某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擅自将马某的维修车辆开出修理厂,其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到了路边护栏导致车辆侧面剐蹭严重,致使马某车辆严重受损。

此案经过调解团队办案法官的耐心解释,释法析理,让被告某修理厂及修理工艾某都认识到因自身过错致使原告马某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由被告艾某(修理工)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6万元经济损失,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艾某作为修理工,为满足个人虚荣心,在没有征得车主的同意,也未告知修理厂负责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开出修理厂发生交通事故,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被告叶城县某修理厂在接收原告车辆维修后,双方即形成了委托保管车辆的关系。被告叶城县某修理厂在客户车辆送修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但由于被告叶城县某修理厂对员工管理不到位,由修理工擅自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告叶城县某修理厂和修理工均有过错。故在责任承担上,原告马某既可以向修理厂主张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修理厂赔付之后向修理工追偿,也可以向被告修理工直接主张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叶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