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应妥善安排子女抚养问题,自觉履行义务,用爱和关怀温暖每一个孩子让他们茁壮成长。
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因其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这样做合法吗?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离婚一方不让探望,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执行案件。在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劝导教育下,促使被执行人力某主动缴纳了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案件执结完毕。
2016年,原告力某(男方)与努某(女方)通过家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9月初,力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2017年9月底,最终审理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女方努某抚养,男方力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依法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和协助努某照顾女儿的义务。
但判决生效后,男方力某一直拒付抚养费,原告努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并依法向力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采取执行措施。面对执行法官,力某情绪激动,称女方努某及其家人无故阻扰、干扰其探视女儿,认为抚养费应该由女儿自己保管,故不愿意将抚养费直接支付给努某。
“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附带任何条件”,刚见到接受传唤到来的力某,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就厉声批评了力某拒付抚养费的行为,并耐心细致的向其阐明利害关系。执行法官阿卜杜热西提•阿不都热合曼通过了解得知申请人努某阻扰力某探望女儿,也是因为力某从未主动支付抚养费。
找到问题的焦点,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析理,力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不是努某拒绝其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且力某并不存在中止探望的法定情形,努某不得拒绝力某行使探望权,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力某如果认为自己的探望权受到了侵害,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通过法理情理交融、细心开导地做工作,力某当场履行了法律义务,努某也表示今后会积极配合力某探视女儿。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此案中,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从细微处入手,以情动人,真正地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用司法的温情传递爱与责任的温度。
法官提示:作为离婚的双方,应妥善处理探望问题,理智的行使或者协助行使探望权。尽量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本案中执行法官告知力某如果认为自己的探望权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没有给孩子造成身心伤害的前提下,直接抚养孩子的努某应当配合、协助力某行使探望权,让孩子能够拥有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现在是孩子的成长阶段,无论是学业还是心理上都处于关键期,离婚父母不能因矛盾积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