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涉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诉被执行人周某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在其生产的豆芽中违法添加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无根水”,损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利益。该案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85000赔偿金人民打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并通过在《喀什日报》登报或在喀什地区广播电视台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网络等方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某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和相应的房产信息,在向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周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家庭困难的假象,态度恶劣,所申报的财产也不足以给付罚金,且一直没有认识到其生产的“毒豆芽”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
面对情绪激动的周某,执行法官联系到了周某的弟弟,通过对其弟弟耐心的释法析理,让他认识到周某生产“毒豆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购买、食用周某生产的“毒豆芽”的群体造成了严重危害,周某弟弟表示愿意与执行法官一同给周某作思想工作,也愿意帮助周某尽快履行罚金,但以家庭困难为由,表示每月仅能支付1000元,分15年长期履行。
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周某现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其暂住在母亲家中,母亲的房屋系一次性付款,且被执行人周某一直与母亲一起经营菜铺。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周某经营菜铺多年,不可能一直借住在母亲家,而没有自己的住房。于是,执行法官前往行政审批局对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不动产再次进行线下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某于2021年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已办理预告登记,且支付方式为全款。执行法官再次将被执行人周某与其弟弟约至法院,告知其隐瞒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在询问该商品房信息时,被执行人周某与其弟意识到无法再隐瞒,当场认错,并在一周内将所有罚金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最终执行完毕。
喀什中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切实及时维护案件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依法打击惩治涉食品领域案件,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